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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吳惠如 被 告 劉玉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此次因一時失慮而為本 案犯行,惟事後坦承犯行,且已將犯罪所得點
。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鑑定含有第二 級毒品成分,係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
欄所示之刑。復為貫徹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使輕 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考量被告林 佑丞所犯各罪罪質之同質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一 切情狀,爰再依據上開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黃聿凱部分: ⒈被告黃聿凱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獲得報酬20萬元,業據其於偵 訊時供述在卷(新北檢偵55190號卷第10
。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以被告上開詐欺犯行詐取95無鉛汽油41.238公升,共計價 值新臺幣(下同)1,291元,考量該汽油本體並未扣案,且 已為被告使用,爰以其價值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管轄
。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
所示之刑(其中對未滿14歲女 子犯強制猥褻部分,承認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否認部 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 ㈥扣案之Samsung A23手機1支,雖係被告所有,然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