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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本院審酌上情,認
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 載。又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附表各編號部分(即不 得易服社會勞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
之諭知方式: (一)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 定有明文,此即為想像競合概念在實定法中之規定。 (二)次按,德國之「競合論」係規定在德國刑法總則第三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之第三節「
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 為法院形成主文 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 在之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即使不具證 據能力之傳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己○○於民國111年6月底某日,透過少年曾○強(真實姓名年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如共同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關於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