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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二項載明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各1/2比 例負擔,上開案件並於112年11月27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無訛,本件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首揭說明,本件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8號 聲 明 人 藍淑俐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藍來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9號 聲 明 人 莊博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龔學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梁語彤 兼 上 之 訴訟代理人 梁怡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永光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李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監 護 人 徐○○ 相 對 人 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曾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