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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筆 錄 原告 李佳樺 被告 蔡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因加重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和解成立,
解 筆 錄 原 告 王采羚 黃莉里 宋芝羽 被 告 李世竹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8 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原告兼被告 黃寳逸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原告兼被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原告兼被告 黃寳逸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原告兼被告
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本案犯行所侵害之被害者均為 乙女,犯罪動機、態樣、手段類似;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 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等,整 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C000-A111347(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1347B(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蓉提起公訴、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哲慕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哲慕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進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 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5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 因提供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獲得減免借款利息 1萬8千元之財產上利益等情,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 52頁),該1萬8千元係其所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依
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物品,均已返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在警詢中 供承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均不為沒收之宣 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曾因本案獲得報酬, 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 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所示 之刑,認被告2人所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應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自由刑方屬恰當。 ㈩被告丙○○不為緩刑之宣告 被告丙○○固然前無任何刑事紀錄,且於審判中認罪,惟本院 認為被告丙○○於警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