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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家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湯志強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陳彥中 訴訟代理人 張嘉仁律師 陳伯彥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何阿英 法定代理人 劉麗宸 被 告 陳白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薐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傅從省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胡心又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淇郁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林淵俊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被 告 蔡瀚德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林群淞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邱乾育 住○○市○區○○○○街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 告 朱君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所示。(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假執行。 (二)被告乙○○部分: 1、原告雖提出原證2影片及原證3對話記錄,主張被告2人有 逾越一般通常社交之男女正常關係之互動而侵害原告之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永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王嘉妘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胡伯安律師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81號 原 告 關羨蓮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李忠驊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信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雨榕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