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 犯上開2罪,衡酌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 及犯罪時間間隔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賢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短於思 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
所示之刑 。 三、沒收 (一)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S IM卡壹張),為被告王俊景所有,並供本案聯絡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用,業據被告王俊景於本院審理時供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 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 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簡坤喜 上列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婉君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5 3號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六)緩刑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足見素行尚可,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羅佩君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金趙淮開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趙淮公司)之兼職業務專員,且係葉 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李振榮 李顯益 被 告 吳克茂 羅徐彩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 行刑,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得易服 勞役之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