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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村路○○○村00號5 相 對 人 林○○ 林○○ 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本圳 住○○市○區○○街00號5樓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慧心 住南投縣○○鄉○○村00鄰○○巷0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
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之諭知,以致影響再審聲請人(即原告)之權益,僅依 法提出聲請再審事」等語,然並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合於法定 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顯未於再審書 狀內合法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玲英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唐健銘即唐清泉之繼承人 唐國豪即唐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李欣儀 被 告 吳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SITTHITHAM SIRORAT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鼎燊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心渝 被 告 楊慈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25元,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呂冠潔 訴訟代理人 雷晧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宛膳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林佑宸 柳詠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曾家檥 當事人與被告沈佳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謝玉麗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謝龍華 林庭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龍華、林庭鋒間清償債務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