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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78年11月18日結婚,婚後兩造原共同居住於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等事實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淨菡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芠雅 訴訟代理人 思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
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整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整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整公
所示。 五、本院雖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 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 ,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35條等規定,決定 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第二項所示。至原審 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郭承煜敗訴之判決,且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核無不合,郭承煜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又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 黎氏玉敗訴之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項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伊提供系爭土地為呂阿進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何銘杰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訴訟代理人 朱玉生 桃園市○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4號 原 告 陳育男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黃振燊 王家華 劉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