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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隨裕 法定代理人 黃中信 黎曉莉 被 告 賴文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3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楊富傑 送達代收人 郭芳瑜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之犯行次數、密集 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㈥沒收部分: 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林艷紅 被 告 陳紹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姜玉惠 被 告 陳紹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發函請受刑人於函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