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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更改名稱前原機關名 稱: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相 對 人 久鈺營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陳秀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在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陳延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莊阿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蔡錦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昌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喬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喬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 關 係 人 徐○○ 黃○○ 李○○ 馮○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楊淑菁 楊仲允 上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365元
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中仍存有若干 疑義(如附表),請一併於文到5日內具狀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顏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曹維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蔡絜檸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安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54號 原 告 李錦貴 被 告 李郁昌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劉進順 上列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