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淑真 被 告 蕭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劉清泉 被 告 李世傑 劉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謝麗霞 訴訟代理人 陳佩榆 被 告 陳金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18號 原 告 黃秀竹 被 告 林育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335號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識琪 訴訟代理人 吳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7號 原 告 吳泰宏 被 告 林建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
第1項所示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徐丞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契約成立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且消費借貸契 約係要物契約須交付金錢始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須由原告 舉證雙方就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意思表示合致,且原告有交付 10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陳振盛 被 告 鍾福章 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29號 原 告 有茗堂商行 法定代理人 高育涵 原 告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洺塗 被 告 劉志源
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佘明修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