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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忠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3,546元,及其中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黃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558元,及其中8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債 務 人 鍾享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梁建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422元,及如附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德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56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程譚永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12元,及如附表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月英 代 理 人 陳郁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古璿璘 古璿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本件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肯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莉 訴訟代理人 張漢儀 被 告 松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芳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第2項所示相當之限制。 五、另本件債務人第3次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 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業已記載明確,於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依附件一、 所示之各債權人每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金針 被 告 方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寬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秉泓 被 告 朱麗珈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有下述不備起訴程 式。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