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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余淑娟 債 務 人 徐麗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債 權 人 黃聖鈞 債 務 人 楊士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103,974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傳舜 債 務 人 江翎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瑞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廖春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762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致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6,695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原小字第10號 原 告 宋隆南 被 告 林德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應楷勳 被 告 才子皓 陳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莊友仁 被 告 廖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263號 原 告 郭東昇 兼訴訟代理 人 范素貞 被 告 黃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 定書、借據、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阿章 籍設宜蘭縣○○鎮○○路000○0號(宜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陳弘軒 被 告 古啟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瑞美 被 告 謝靜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元(依照宜蘭縣○○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2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訴訟代理人 薛凱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翊正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羅嘉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飛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