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所示之 刑,復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犯罪動 機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本案竊取之龍眼3斤,為其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已將侵占之皮包及行動電話等全數歸還告訴人, 已如前述,即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5,200元,未據扣案,亦未 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坐享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珠麗 被 告 賴畇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本院釋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所 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本院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