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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
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2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之百分之37
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健國 陳佑全 黃昶棟 楊詠丞 潘隆翔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48元,及其中(1) 新臺幣65,781 元、(2) 新臺幣2,694 元,均自民國112 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1)1.4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0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25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03元,及其中(1) 新臺幣4,364 元、(2) 新臺幣2,287 元、(3) 新臺幣1,122 元、(4) 新臺 幣6,115 元、(5) 新
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惠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惠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李文典 代 理 人 林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俊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54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