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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GUCCI公事包1個(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偵卷第14頁),為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 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自訴人雖前於113年2月15日具狀撤回自訴(見本院卷第22 3頁),本院並有向確認自訴人、前自訴代理人確認真意, 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02號 原 告 郭真祥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王亮月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木棍未據扣案,復非法律明定之違禁 物或義務沒收之物,佐以該器物乃屬日常隨處可得購買之一 般用品,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 ,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行動電話機未據扣案,復非法律明定 之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佐以該物乃屬日常隨處可得購買 之一般用品,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乙○○雖具狀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見審易卷第69至70 頁),然其本案犯行為故意犯罪,且迄今仍未與被告丙○○達 成和解或取得被告丙○○之諒解,又本院2度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13,000元及相當於新臺幣9,000元 之Mycard遊戲點數,均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或賠償告訴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