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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
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本案聲請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 ,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所示 之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已給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 意見,有本院113年1月29日宜院深刑仁113聲50字第001527 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判處併科罰金部分,自應與本件所定應 執行刑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故不就上開併 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康子芸 送達代收人 康讚芳 被 告 游千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邱郁涵 被 告 張如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所 示之刑。 ㈦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惟按宣告緩刑,除應具 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 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形等
所示之刑,用示懲儆。 ㈧末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 於刑罰經濟與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