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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游淳瑋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林庭慧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黃沈香琴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謝政宏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羅彬倉 被 告 巫盛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欽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就犯罪事實㈣部分未扣案之鋼索3捆及鐵條2條,屬本 案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偽造之KLK-1017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屬其為本 案犯行所生及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內可供參考,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坦承所犯,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如前述,堪認被告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2人共同竊得木製零錢匣1個及5000元,為被告2人之犯罪 所得,既未扣案,且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就贓物 部分係以平分之方式進行分贓等情(見本院卷第144頁), 是前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所示之刑。又酌以本案2 罪 情節相似、時間接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及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內可供參考,且於審理中坦承 犯行,並與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均成立調解,願全額賠償
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