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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林靜敏 被 告 鄧偉民 上列被告鄧偉民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曉群、陳建勳到庭執 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後,明知告訴人受有傷 害,竟未報警處理,亦未於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反而 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逃逸。因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李玉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林福財 臺北汽車客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洪揮峰 游姿軒 被 告 黃志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並依 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後仍應切實依附件所示之前述 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 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執行機關能適當督促、指導及協 助,以期自新。倘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 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
。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欄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 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
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 則加重、減輕事由)。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欄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並考量上開各情,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應執行刑及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 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二、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
所示之刑,暨整體評價被告所犯各 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 正被告之目的等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資懲儆。 二、沒收: ㈠查被告並未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報酬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