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 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至被告竊取之travelmall按壓式充氣連帽枕1個,業經扣案 並發還告訴人葉怡汝,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 偵查卷第10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 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 告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附件:聲明異議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蔡明慧 被 告 賴柏諺 田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陰翰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332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許育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林謦甯 被 告 莊德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 之刑。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 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就附表一所犯3次罪名均屬相同,且時 間、空間上具有重複性,又被害人均為告訴人,侵害法益間 具同一性,並審酌各次犯罪所生損害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 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 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
所示之 刑。 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李天琦尚涉其 他詐欺等案件,惟與本案參與詐欺集團及詐欺犯行無關,業 如前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宜 待相關判決確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已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