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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欄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張國偉 被 告 楊煌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楊煌檳 被 告 張國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告已將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
第一、二項所示之刑,所處併科罰金部 分,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洪政軍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2罪之宣告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爰審酌被告洪政軍所犯上開2罪之罪質種類不同、整體犯罪 過
所 示之刑。 四、沒收之宣告及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第1項後段所示。 肆、沒收: 一、犯罪工具: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作為本 案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使用乙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
第 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併予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 、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典章,惟其 犯後能知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陳瑞典、告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查被告自陳本案大約獲取2萬元左右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 67頁)。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給付賠償金40萬 元(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且被告所給付予告訴人之金額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該條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典章,犯 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詳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曦 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2號 原 告 陳宜萱 被 告 曾喬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