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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本案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然在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部分調解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容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 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所示之刑。 (八)沒收部分: 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 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共同處 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 、貪污犯罪
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之說明),暨所犯同屬加重詐欺車手 類型,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 為整體評價,又目前尚無其他另需合併裁量之罪、訴訟經濟
。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信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1號),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偉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竊得之豬肉1袋(價值約新臺幣320元),屬其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