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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828號 原 告 羅瑜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93號 原 告 金民雄 上列原告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4日院臺訴字第1125021522號訴願決定,提起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93號 原 告 金民雄 上列原告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4日院臺訴字第1125021522號訴願決定,
,原告於112年5月10日收受(本院卷第5 6頁),於112年5月16日起訴,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送達 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於112年10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裁 決書處罰主文第一項改為:「吊扣汽車牌照24個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94號 原 告 徐承浤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林文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浦淮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等間 退除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 吳涵晴 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國祥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1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YULISA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INGRUM MENI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WINDRIYATI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BA TO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GIAP VAN THA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X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C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乃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PHU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