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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鴻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0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欄應更正為「黃瑞宗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榮加、張芳綾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
所示之刑, 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應適用之法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448號;本院112年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第95條之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查被告係泰國籍之 外國人,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
所示 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