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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82號 原 告 曾莞庭 被 告 黃泳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86號 原 告 賴語菲 被 告 卓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45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962號 原 告 游舒惠 住○○市○里區○○路000號 被 告 曾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963號 原 告 童泠泠 被 告 曾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4號 刑事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 紀錄、存摺內頁影本、轉帳交易資料截圖等件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
第1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第1項所示。又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其性質 均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2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吳倚丞 林奕勝 被 告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定儲 指數月指標利率、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43號 原 告 楊宗盛 被 告 林家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謝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林筱梅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黃澎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環球功德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文雄 被 告 臺中市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原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原 告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二人共同
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為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