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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被 告 陳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邱偉峰 被 告 余佳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林家楷 被 告 楊智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林煜祐 上列當事人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
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其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第1項之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鄧介榮 被 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15號 原 告 謝佩妤 被 告 江振鵬 訴訟代理人 江善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債權讓 與證明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電信服 務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遠傳續約服務申請書、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 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何英典 被 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 告 謝發財 籍設新北市○○區○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被 告 簡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周岳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