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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000年0月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山永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萬家瑋 陳清爐 林銅城 吳明芳 陳立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清爐 林銅城 吳明芳 陳立凡 陳雅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楊小玲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許嘉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吳祖烟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岳千雅 陳恩慧 王耀德 鄭裕琪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李淳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正偉即諾美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75,6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請求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
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等件
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資料、借據暨約定書(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