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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參拾玖元,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以匠.巴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捌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俊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采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森男 訴訟代理人 王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先生、宋美妹、吳女士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 ,有如下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情事,應予補正: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承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劉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豊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潘永盛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源松間請求移除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堆置於臺東縣○○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被 告 蔣惠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吳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被 告 陳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39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