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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宣告之諭知 查被告雖曾於101年間,因賭博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 ,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確定,於102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均係被告所有 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已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毒 偵第50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雖為外國人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前,惟考量其 入境我國後,除本案外即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
所示。 (三)被告為本案2次竊盜犯行而各自竊得之新臺幣(下同)100元, 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未實際合法發還中部 洲代天府三巡堂,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 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
第1項所示 之罰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鐵棍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供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第 一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