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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A棟21樓 被 告 楊壁鎧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10號 原 告 李榮青LEE JUNG CHING 被 告 李妍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15號 原 告 盧櫻方 被 告 簡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4號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徐冠智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被 告 陳柏任 陳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37號 原 告 翁誼庭 被 告 官皓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不爭執,願意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
第 1項所示之分期價金及利息,應予准許。 二、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650號 原 告 永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輝 被 告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念祖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周家暉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7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曾綉純 馮景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寄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郭書妤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俊偉 相 對 人 陳思盈(原名:陳慶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蔡金燦(即蔡淑菁之繼承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范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