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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羅丹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潔昀 訴訟代理人 胡明龍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被 告 邱秋霞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洪彩瑛 寄同上 被 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寄同上 被 告 王瀞漪即王靖緯即王世青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宋誠耘 寄同上 被 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宋誠耘 寄同上 被 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曾綉純 被 告 劉名軒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曾綉純 被 告 陳仲凱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洪彩瑛 寄同上 被 告 林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寄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被 告 韓亞熙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寄同上 被 告 邱仲晨 上列當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537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蔡宗霖 寄同上 被 告 黃吳玉珠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董宜葶 被 告 陳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 05號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訴訟代理人 鮮于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盈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
第1項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原 告 賀子瀛 被 告 康燾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 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899號 原 告 張雪珠 方新壬 被 告 陳信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 桃簡字第7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 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41頁反面),是 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