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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一時氣憤,於112年5月25日12時18分許 ,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 後頸擦挫傷、前胸痛、右肩痛及
所示之刑; 併考量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邱柏睿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三、邱銘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四
」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邱柏睿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三、邱銘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四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蘇建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販賣,竟仍意圖營利,而為
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 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又森林法第52條規定 ,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規定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規定論罪。是核 被告所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末以,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 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其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 警惕,且於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周祐民 被 告 章興民 陳建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經 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吳可涵 被 告 章興民 陳建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經 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志平 胡美華 被 告 吳安禾 潘治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之犯行,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 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