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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事後 已全額賠償告訴人(見本院卷第80頁、第83頁),堪認告訴 人之請求權已獲滿足,被告亦不再保有犯罪利得,依刑法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國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3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本院綜核各情,暨參諸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安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1725號),本院判決
所示,並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襄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5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其犯罪時間密接性、手段、侵害法益程度等,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王義釿」、「王 儀鈴」署名各壹枚均沒
。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提起上訴,檢察官 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馮炳琪 被 告 蔡豐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
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 應執行刑問題。 四、受刑人雖於陳稱:希望得易服勞役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 ,惟除如附表編號2所示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 圍內之外,至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乃屬檢察官指揮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沒收及不沒收: ⒈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與購毒者聯繫交易毒品所用, 已據被告供述明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