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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另附表編號 1部分,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不同, 時間分布相近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 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末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郭月秀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林俊雄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廖彩珠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林俊雄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宏文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林俊雄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鄭水平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林俊雄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所示 之刑及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叡 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0
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欄所示之刑,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 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