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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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二、本件所涉為被告向原告所申用信用卡之相關款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陳麗紅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何建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賢志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陳佑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義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林心彤即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刻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沐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9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65元,及其中新臺幣76,421元自 民國112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