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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思佳 代 理 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承學 代 理 人 黃安然律師 相 對 人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 王秀麟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國 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王靜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思漢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歐比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所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行使,附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3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陳俊杰 被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