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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 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黃佩華 被 告 蘇嘉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229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李彥廷 被 告 郭沅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游上毅 被 告 李登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陳衍璋 被 告 方俊雄 曹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名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販售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 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宣告沒收之。 ㈡本案雖因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