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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林文奇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 代理人 趙筠律師 被 告 陳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
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借款,但目前無法還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小 規模營業人專用)、授信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郵政儲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44號 原 告 沈育銘 被 告 蔡仁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
第1項所示未 為給付等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78號 原 告 洪惠珍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王詠心律師 被 告 宋欽松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鄔明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徐翌菱律師 被 告 張堂椿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上列當事人間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 告所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所示限期補正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79號 原 告 張育郡 被 告 華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
第3項所示。 八、末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 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 定甚明。且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公告證書、原確定判決送達證書及原確定判決確定證 明書等件可按(見原確定判決卷第444、456、482頁),則 本件再審之訴應自112年3月22日起算30日不變期間,再審原 告僅以第三人秦松琳(即原確定判決訴訟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林已譯 被上訴人 陳逸恒即臺北市私立逸毅非凡夏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居新北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A02 關 係 人 甲○○
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