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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弘恩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 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 年度金訴字第306 號) ,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88號 原 告 黃琪茱 被 告 呂明慈 上列被告呂明慈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雖為緬甸籍,固屬 外國人,惟依本案犯罪情節,認尚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麻醉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 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 、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未曾在本國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 ,致觸犯刑章,經此偵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毅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戒治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