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還等情 ,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
第1項之金額未為給付,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100年8月失業至今,我希望能夠分期繳納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 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餘額查詢、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 ,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 ,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 、交易利息回算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被告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 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信原告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 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 為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又被告於民國94年7月 13日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金額,業經渣打銀行將債權讓與原告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信 用借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表、債務分期攤還表及試算表 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 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未結帳交易明細查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 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