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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吳以琳 被 告 張立偉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言詞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鳳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育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反訴原 告 吳雪卿 張維漢 陳詠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賴永祈 李淑真即合順易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垣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如玉、鄭維馨、卓振廷間損害賠償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945號 原 告 江松真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陳鵬一律師 被 告 洪銘偉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18號 原 告 曲艷玲 訴訟代理人 白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19號 原 告 陳彥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2號 原 告 陳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璋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
所示,如逾 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江灝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瑩、林富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所示,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起訴。另若原告能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 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鑑價價格,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 價價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