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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所竊得之公 仔3個、動漫畫板1個、洗衣球1盒,業已實際合法發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呂岳華所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鄭如欣 被 告 施再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彭秀琴 宋萬水 宋昀靜 被 告 吳智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經查:告訴人匯入被告所提供之「施再平中信帳戶」、「施 再平台新帳戶」內之款項,業均轉出,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 細表等在卷可考(見偵字卷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44號 原 告 蔡筱曼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10號 原 告 陳宥均 被 告 張啟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69號 原 告 朱若晞 被 告 李展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73號 原 告 鄭媛恩 被 告 周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20號 原 告 徐卉蓁 被 告 張修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8號(原案號: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599號)違反洗錢防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11號 原 告 陳麗雪 被 告 林士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雖提供本案一銀、永豐帳戶予「美茹」使用,然被告否 認已實際取得酬勞(偵48072卷第15-16頁),卷內亦乏積極 證據證明被告有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悟之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