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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端,惜因一 時疏慮致罹刑章,事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
所示之刑 ,並就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MDN-7319號普通重型機車(含車鑰),為本案之 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猛力推開車門撞擊車旁之員警洪慧靜, 致其受有會陰部挫傷之傷勢,並徒手搶奪員警洪慧靜於夜晚 執行公務所持之照明燈,並扭轉其手腕,致其受有左側手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甲基安非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 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又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 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 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
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所 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揆 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所示之刑,並就諭知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 章,犯後坦承不諱,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依詐欺集團成 員「馮迪索」之指示購買、「馮迪索」交付以作為提示予告 訴人表彰其為「國寶投資」工作人員者,均為被告所有,並 預供犯罪所用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