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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
。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46條第3款、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黃鳳儀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鍾逸柔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游祥金 游祥登 游本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陳敬
第1項所示。 參、結論: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4條規定,代位吳朝 枝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並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契約書暨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見本 院卷第9頁至第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及同 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6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黃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34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林正雄 債 務 人 羅博旗即博大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2月15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林正雄 債 務 人 羅博旗即博大水電冷凍空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仁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933元,及如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佳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2,106元,及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443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570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亦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698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涂唯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987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定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313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32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余靜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