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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 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第4項所示。又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更正請求 a○○○等24人,應就被繼承人鍾天生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以及辰○○等27人,應就被繼承人林文生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第2項所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認並 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第3、4項所示。被上訴人劉松明答辯聲 明:同意分割。 四、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基於訴訟經濟原
第 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八、上訴人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所判斷之訴訟標的發生。若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 人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法院為實 質審理所為之判斷,基於訴訟上誠信原則及程序權保障之原 則,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
第2項所示 ,並依兩造聲請,分別酌定擔保金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至其餘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 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惠君(原名陳絲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 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第一項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 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丙○○應將系爭款項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