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金鋒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原為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榕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 被 告 永
第2 項至第3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設Kampos Palaias Pellas, Pella 00000,Greece
第2 項所示。 四、又按再審原告起訴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而未定有先後之順序,此為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認 原確定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799條之2,而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66號 原 告 吳振興 訴訟代理人 吳陳宗 吳秀娟 被 告 賴姿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第1─5項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6月9日(因被告顧淑玲所在不明,經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示送達起訴狀繕本,於 112年5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詳本院卷一第109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所示 之本票,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所示之本票,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前 列 二人 共同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