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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未及售出而為警查獲,經送 鑑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及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因上開毒品難 以析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柏瀚所持有,供 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 之物,為被告凃吉祥所有、供本案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 之
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王品宇附表三編號2、3所處罰金部分、附表三編號 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王品宇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 ,及其所犯罪對於危害法益
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所犯 各罪犯罪類型相同、時間間隔不長,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等節,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擔任車手
所示之刑。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 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執 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㈧本院衡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之意旨,整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㈧、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獲得報酬,爰不 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
所示之刑。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 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執 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㈧本院衡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之意旨,整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
欄 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丑○○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癸○○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丑○○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又被告已與附表編號4、7所示之人調 解成立,並陸續履行調解條件,附表編號4、7所示之人亦同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佳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 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 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 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評價而不過度(最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敬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2835號),本院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 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能坦承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79號 原 告 黃琬芯 被 告 楊盈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