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
所示。 ㈧、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告訴人等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情,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金訴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其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對價而有 犯罪所得(見偵卷第160頁),且依卷存事證不足為相反認 定,爰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被告固將其彰化商業銀行之金融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信 用卡提供不詳他人供本案犯罪所用,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均 未扣案,且屬得申請補發之物,倘予沒收或追
所示之刑。復衡酌其所犯各罪犯罪 類型相同、時間間隔不長,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 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沒收: 被告供述其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利益或報酬(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彭友志 被 告 張博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余晏謙 被 告 魏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吳宜容 被 告 魏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不符之違誤,亦有未洽。 二、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嚴仁泰經原審判決認有組織犯罪 之情事,於本案又居主謀、幕後首惡地位,與共犯策劃、執 行以極不人道方式進行加重強盜犯行,且更策劃於犯後假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
僅就被 告犯罪所得其中未扣案之15萬元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漏 未就其餘未扣案之10萬元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有 所未當部分,表明「這部分檢察官上訴正確」等語(見本院 卷第57頁);被告嗣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德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林官
。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岳都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