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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外,另於理由中告誡受刑人「惟為使其能 記取教訓,並能戒慎自己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受刑人一定負擔之必要,斟酌受刑人自 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命其應於緩刑期間,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傷害犯行所使用之 水果刀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5頁
所示之刑 ,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案恐嚇犯行所 用之扣案鐮刀1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所示應執行之刑, 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 五、至於本件就附表編號5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需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依 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 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故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所載累犯加重,顯與法律有所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 之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