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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3年2月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
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之罪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訴卷第15頁)在卷可 稽,其於審理時坦認犯行,業如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廠牌型號IPhone14手機(IME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㈧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嗣於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至本案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中供稱:伊有拿到 新臺幣10萬元之報酬等語(見偵緝第3647號卷第44頁、本院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本案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屬最 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 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項、第5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李佩蓉 被 告 許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孟璇 被 告 許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許文彥 被 告 許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㈩被告為香港地區人民,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其 強制出境與否,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 ,此與刑法第95條規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併此 敘明。 四、沒收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紀冠宇 被 告 楊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